本文摘要:
摄影:汉风作者:阿福财税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已经由去了2年多的时候,但仍有一些纳税人纠结于在原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是否还能继续使用?现在笔者就此问题予以说明:一、依据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总局通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的划定,门票、过路(过桥)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摄影:汉风作者:阿福财税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已经由去了2年多的时候,但仍有一些纳税人纠结于在原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是否还能继续使用?现在笔者就此问题予以说明:一、依据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总局通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的划定,门票、过路(过桥)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针对这一款,我们可以明确的是,除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外,以上发票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与增值税发票是并存的。


二、依据以上文件第三条第(七)款的划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元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凌驾2016年8月31日。
针对此款,我们亦可明确的是,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印制发票,已印制未发售的发票,均应销毁处置惩罚,不再发售。如果已领取了发票,一般只允许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三、最后强调一点的,以上使用是开具的观点,即在纳税行为发生时,需要开具的发票的时期限,而不是企业实际报销使用的日期。案例:2016年6月10日,企业购置服务取得定额的餐饮发票,此时该份发票是具有正当性的,可以报销使用。
至于接受服务的人员将取得的该发票何时举行报销就不属于税务机关羁系的规模了。又如2016年8月15日,企业人员举行餐饮消费,取得原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就可以确定的,该份发票一定是不正当的票据,不行以举行报销和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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